發布時間:2014-05-27 22:32:00 來源: 瀏覽次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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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9月,衛生部第2號令《血站管理辦法》中,對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規定 如下: ⑴ 年齡:18-55周歲 ⑵ 體重:男≥50千克,女≥45千克。 ⑶ 血壓正?!? ?、?脈搏正常。 ?、?體溫正常。 并排除未患傳染病等疾病,經體檢醫生檢查后,健康合格者方可獻血 提醒:我國《獻血法》第二條規定,國家提倡18周歲到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,并沒有禁止其他年齡段的健康公民自愿無償獻血的權利和義務。血液不能夠生產,也不能夠制造,只有靠我們健康人的捐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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